继承权开始的原因、时间及地点
发布时间:2015-09-10 15:30:26 点击数:
继承开始的原因,是引起继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由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规定,被继承人的死亡是引起继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。
继承开始的时间,就是继承法律关系开始发生的时间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2条规定:“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”。据此,继承开始的时间,就是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。其具体的时间起算,分别自然死亡和法律宣告死亡而有不同:
1、被继承人自然死亡的,从被继承人生命最终结束之时开始。
2、被继承人被法律宣告死亡的,从法院在宣告失踪人死亡判决书中所宣告的被继承人死亡之日开始。
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有期待继承权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,而又没有事实根据判定各人死亡先后的确切时间的,采取推定原则。
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贯彻执行<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>若干问题的意见》中指出:
1、如果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互有继承权的两人或数人中有的有继承人,而有的没有继承人的,便推定无继承人的继承人先死亡;
2、死亡人如果各自都有继承人的(不包括同时死亡的他人),根据辈份推定,若辈份不同,推定长辈先死亡;若辈份相同,推定同时死亡。
继承开始的地点,即继承人继承遗产和分割遗产的地点。
中国规定继承开始地为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,在住所地与主要遗产所在地不一致时,以主要遗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地,但一般不以被继承人的死亡地为继承开始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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